内蒙古针对非税收入管理制定相关法规条例
日期:2008-04-02
记者从正在召开的内蒙古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了解到,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就《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现行的《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于1992年,1995年进行了修订。当时针对的是财政预算外资金,未能涵盖由于财政改革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非税收入。新形势下,《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已不能适应财政改革和管理的需要,迫切需要制定《条例(草案)》。确保非税收入管理有法可依。
《条例(草案)》中,明确了非税收入的概念和管理范围;明确了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项目设立和收取依据、征收主体作了更直接、更明确的规定。同时,对执收单位的汇缴、管理经费等也作了明确规定。
组成人员在审议中认为,制定《条例(草案)》是做大经济和财政收入蛋糕、促进财政改革,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需要,也对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构建和谐分配格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是从制度上、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有力措施。